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8日 作者: 访问量:

9月27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为山东省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据了解,《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就配套幼儿园建设和属性、幼儿教师待遇、“入园难、入园贵”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力求破除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补齐制度短板,细化保障措施,共8章78条。

突出发展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条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基本方向,针对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的问题,进行制度设计:

一是明确规定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条例第三条规定发展学前教育,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

二是明确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比例。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同时,第十六条明确“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投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是建立财政投入机制。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同时第五十八条要求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

重点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源头治理“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关于城镇居住区幼儿园规划不足、应建未建、未按规定建设或者建成未移交的问题,是立法调研时群众反映和立法听证会时探讨最多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明确提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保障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重要渠道,为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条例应当强化对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未按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处罚力度。条例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统一衔接的基础上,加大制度创新,将山东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予以固化:

一是把好规划源头,强化规划部门监管职责。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从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对配套幼儿园地块布局、用地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加强监管;并在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个居住区建设项目无法开工建设,也不符合预售商品房条件。

二是加强过程监管,夯实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供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五同步”原则。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进一步强调建设单位建设主体责任和建设标准;同时明确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配套幼儿园的法律后果,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建设工程不予核实,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进而导致居住区不能交付使用的后果。

三是强化结果控制,对应建未建、建而不交的情形加大处罚力度。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幼儿园将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或者已建但未将配套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时,在第七十条中,对因监管不严而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监管部门设定了法律责任。条例通过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加大对开发建设单位的处罚力度,多管齐下,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依法建设交付使用,确保满足群众入园需求。

补齐农村学前教育短板,更加关注弱势群体

针对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条例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缩小城乡差距,补齐农村学前教育短板;同时对弱势群体接受学前教育给予特殊保护,更加注重在立法上彰显民生情怀。

一是条例第十八条对完善农村幼儿园布局作出规定,并要求“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指导辐射作用,将我省目前实行的“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上升为法律规范。

二是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在教师配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三是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在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是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孤儿、残疾儿童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细化管理措施,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

一是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制定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疾病预防等措施,提供用餐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为提高儿童体质健康水平,第四十条对幼儿园应当保证儿童在园期间适当的户外活动时间作出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少于两小时。

二是针对幼儿安全事故频发问题,条例对幼儿园强化安全监管作出具体规范。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幼儿园应当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护设施,“在幼儿园门口设置硬质隔离和防冲撞设施,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在重点部位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入侵报警和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建立并实施网上巡查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幼儿园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以及侮辱儿童人格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幼儿园发现猥亵、性侵害儿童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害儿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

三是为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作出规定。幼儿园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和认知规律,科学安排保育教育活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

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确保师资稳定

教师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的高低。在幼儿园教师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园际差异、城乡差异。为解决幼儿园教师编制数量不足、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福利待遇落实难等问题,条例明确了具体解决措施:

一是确立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制度。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定期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内仍然不能满足的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制度。

二是严格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同时,第五十条对幼儿教师从业禁止作出严格规范,防止可能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人员进入幼儿园工作。

三是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福利待遇。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参加培训等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对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教师的权益保护,第五十二条规定“民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对长期在偏远地区、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按照规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倾斜。”


 

版权所有 © 东营科技职业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迎宾路361号  电话:0546-6881318
Copyright 2008-2021 东营科技职业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06029174号-1